条款与条件

通用交易条款

第 1 条 适用范围与卖方

(1)本条款适用于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 LoveLEDlights 网店提交的全部订单。

(2)卖方及合同相对方为:
LoveLEDlights,经营者:Luke Anton Kolb,Lidelstraße 25,81245 München,德国,电子邮件:business@loveledlights.de,电话:+49 171 3899977。

(3)消费者是指以主要既不归属于其营业活动、也不归属于其独立职业活动的目的而实施法律行为的自然人。经营者是指在实施法律行为时以其营业或独立职业活动名义行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权利能力的合伙企业。

(4)仅适用本条款。除非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否则不承认客户的不同条件。

第 2 条 合同的订立

(1)网店中展示产品并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而是无约束力的要约邀请。

(2)点击订购按钮即对购物车中的商品提交具有约束力的订单。我们会立即以电子邮件确认收到订单。该收到确认尚不构成对订单的承诺。

(3)当卖方以单独的订单确认或发货确认接受订单,或发出商品时,合同成立。

(4)对于第 3 条第 2 款所指的定制品,只有在您明确确认我们提供的设计稿后,合同才成立。

(5)合同语言为德语。

第 3 条 按单生产与定制品

(1)所有霓虹灯牌均在收到订单后手工制作。即便如此,我们标准及目录产品中的灯牌并不属于《德国民法典》(BGB)第 312g 条第 2 款第 1 项意义上的定制品。即使它们在下单后才生产,法定撤回权仍不受限制地适用。

(2)只有当灯牌按客户的个别要求设计,或明显按其个人需求定制时,才属于定制品。这尤其适用于客户自己的文字、姓名、标志或图案,以及与标准产品不同的尺寸或颜色搭配。

(3)定制品在开工前会先给您一份设计稿供确认。只有得到您明确确认后才会生产。

(4)因制作工艺而产生的轻微颜色、亮度或尺寸差异是可能的,不构成瑕疵。

第 4 条 价格与运费

(1)所有价格均为最终价格,已含法定增值税。

(2)以下单时网店标示的价格为准。定制品以随设计稿告知您并经您确认的价格为准。

(3)客户无需承担运费。

第 5 条 付款条件

(1)网店提供以下付款方式:

  • 信用卡(Visa、Mastercard)
  • Maestro
  • Apple Pay
  • PayPal
  • Klarna
  • TWINT
  • USDC(稳定币)

具体可用的付款方式取决于所选配送国家和所订产品,并在下单流程中显示。

(2)除另有约定外,货款自合同成立时立即到期。

(3)逢付款迟延的,适用法定规定。

第 6 条 交付与交付期限

(1)按客户提供的收货地址交付。

(2)由于每块灯牌都在收到订单后才制作,交付期限视设计和尺寸一般为 6 至 14 天(含制作与运输)。各国具体运输时长请见我们的发货页面。

(3)定制品自您确认设计稿后才开始制作,交付期限相应顺延设计阶段的时长。

(4)因卖方不可归责的情形(如不可抗力、物流商延误)而产生的迟延,相应顺延交付期限。

第 7 条 所有权保留

所交付的商品在全额付清前归卖方所有。

第 8 条 撤回权与自愿退货权

(1)消费者享有法定撤回权,具体内容见单独的撤回说明。

(2)对我们标准及目录产品中的全部商品,法定撤回权不受限制地适用——即使它们在收到订单后才制作。

(3)仅对第 3 条第 2 款所指的定制品,根据 BGB 第 312g 条第 2 款第 1 项不享有法定撤回权,因为它们是按您的个别要求制作的。

(4)在法定撤回权之外,我们对标准及目录产品额外提供自收货起 14 天的自愿退货权。前提是商品完好无损、状态良好。退货的直接费用由买方承担。办理时请先联系我们的客服:business@loveledlights.de。该自愿退货权不影响您的法定权利。

(5)第 4 款的自愿退货权不适用于第 3 条第 2 款所指的定制品。此类灯牌专门按您的要求制作,无法再行使用。为了让您仍能安心下单,我们会在开工前先给您设计稿供确认。您在商品有瑕疵时的法定权利当然不受影响。

第 9 条 瑕疵责任

(1)适用关于瑕疵责任的法定规定。

(2)商品存在瑕疵时,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第 10 条 责任

(1)卖方对因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的损害,以及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损害,承担无限责任。

(2)因轻微过失违反合同主要义务的,责任限于合同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害。其余轻微过失责任概不承担。

(3)依据《德国产品责任法》承担的责任不受影响。

第 11 条 争议解决

我们无意也无义务参与消费者调解机构的争议解决程序。

第 12 条 附则

(1)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强制性消费者保护规定不受影响。

(2)本条款个别条款无效或失效的,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版本:2026 年 8 月 14 日